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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董姓市民騎機車經湖內區中山路一段,因路面施工布滿碎石打滑摔車,起身時又被後方轎車撞擊,造成肌腱膜部分斷裂,需植皮和雷射治療。董男聲請國賠雄院判他勝訴,獲賠45萬元。
判決指出,去年4月30日下午3點多,董姓男子騎機車經過進行道路修補工程的中山路一段,路面布滿碎石而且沒有設置警示標誌,車輪打滑跌倒,起身時被後方轎車撞擊,卡在車底被拖行。
董男向黃姓駕駛求償,後來和解撤告,他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求償。董男說自己受傷後住院17天,要求精神撫慰金,且需接受植皮和雷射治療,聲請國賠162萬元。
公路總局第三區養工處辯稱,董男的傷勢是被黃男撞擊並拖行造成的,但法官調查發現,該路面在事發當時,碎石數量多到遮蓋住車道分隔線,養工處欠缺管理有責任。
承辦法官指出,依國家賠償法,公共設施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生命、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,國家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,審理後判董男勝訴。全案可再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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